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7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d18-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8年10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月8日,印度开始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CIF10%的反倾销税。2011年5月23日,应Ralson India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2年3月29日,2012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硫化机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2年5月14日,印度财政部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的结果,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5年1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29日,印度第二次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TCP%20SSR%20Initiation%2026%20Feb%202021%20Engl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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